2月19日,一男子行车至外环发现路边稻田有一只野鸡,遂使用携带的弹弓射杀想着吃“野味”,在捡拾被猎杀的野鸡时,被路经当地的民警当场抓获。民警现场缴获弹弓、钢珠等作案工具和猎获物,并随即将作案工具和猎获物带至我局。
经鉴定,涉案野鸡即雉鸡,价值为300元,属“三有”野生动物。鉴于该男子认罪态度良好且为初犯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相关条款规定,我局对该男子作出行政处罚。